一、债权的客体如何理解
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怎么理解
关于债之客体,学术界众说纷纭。
然而,通说观点普遍认同债的客体应为债的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共同指向的具体行为。
然而,亦有持不同看法者主张,债的客体实则为物质性的财产或物品。
因此,上述两种观点皆具备充足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需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其次,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损失;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至清偿期;
最后,该债权并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根据债法原理所述,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为特定的行为。具体而言,此种行为特指能够实现并满足债权人利益需求的行为形式,在法律术语中亦常被称之为“